为贯彻落实《江西师范大学科学技术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提升教师队伍素质,加强学科(专业)建设,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学术水平,增强我院重点学科(专业)、新兴学科(专业)和基础学科(专业)的竞争力,培养部分高水平的学科带头人,学院决定设立特约教授岗位。为切实做好特约教授的遴选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聘任原则
1、根据学院事业发展,特别是师资队伍建设的需要,学院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政府部门中择优聘任特约教授。
2、特约教授聘任职务原则上不高于本人在原单位已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
二、聘任条件
3、热爱教育事业,思想素质好,为人诚信,能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4、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处级以上行政职务或相当职称、职务。
5、具有团结协作精神,能促进本学科(专业)又好又快发展。
6、身体健康,年龄在65周岁以下,能以相对稳定的时间和方式在本院从事教学、科研第一线工作。
三、工作职责
7、从事本学科(专业)建设,在本学科(专业)或相关领域在原有基础上能够取得新进展。
8、讲授本学科(专业)主干课程。
9、指导本院青年教师教学、科研。
10、协助系主任建立、建设一支研究方向和梯队结构合理的教学科研团队,对学院学科(专业)的教学和科研工作起支撑和示范作用。
11、组织申报和主持完成重大科研项目研究,发表高水平教学、科研论文,解决本学科(专业)教育教学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
四、聘任程序
12、申报及审核。各系(部、学科)可根据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制订拟聘特约教授的计划,于每年的6月、12月提出申请,报送下学期或下学年拟聘特约教授名单,并填写《江西师范大学科学技术学院特约教授审批表》,说明聘任理由,明确聘任任务和聘任期限,提供反映聘任对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教学科研水平等有关资料,报人力资源管理办公室,由人力资源管理办公室聘请专家审核其教学、学术水平。
13、审批。特约教授由各系(部、学科)申报,根据各系(部、学科)提供的相关材料及人力资源管理办公室审核意见,经主管院领导签批后,提交院学术委员会或院务会审议,确定人选。
14、聘任。经审议批准后,由人力资源管理办公室与被聘者签订工作协议,办理聘任手续,由院长聘任。
五、聘期与考核
15、特约教授实施院系二级管理。各系(部、学科)要加强与特约教授的联系,积极创造条件,通过实质性工作,充分发挥特约教授的作用。
16、特约教授的聘期一般为二年,工作任务可根据其实际情况确定。
17、根据工作任务协议书及其它要求对特约教授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的详细材料及聘期评价意见报人力资源管理办公室备案。合格者,如工作需要,可续聘;贡献突出者,给予表彰和奖励;不合格者,予以解聘。
18、特约教授如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或在申报中有弄虚作假等不良行为,一经发现,学院即中止与其工作协议并解除聘约,相关责任个人自负。
六、待遇
19、学院为特约教授提供必需的教学、科研工作条件,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20、特约教授的课酬,比照正常聘用教授标准上浮20%,于学期末统一审核发放;教学质量优秀的特约教授可另获优秀教学质量奖。
21、指导青年教师(含检查教案、听课、课题指导等)每年给予30个课时补贴。
22、参议决策学院本学科(专业)重大事项;每年可参加1-2次国内学术交流会。
23、聘期内,以“江西师范大学科学技术学院”署名申报和主持完成重大科研项目研究的,或以“江西师范大学科学技术学院”署名发表高水平教学、科研论文的,经院学术委员会或院务会审核后,除全额核发学校给予的科研工作量津贴外,学院按院内教师待遇予以奖励。
24、在聘期内业绩特别突出的,学院酌情给予一定奖励。
七、附则
25、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由人力资源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