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教育部财教(2007)90号文《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文件要求,为做好今年秋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资助体系,进一步激励我院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现将2008年度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选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由学生资助中心牵头成立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审工作小组
组长:赖经洪
成员:雷 鹰 谭祖飞 桂伟珍 詹焰明
二、评选奖项
1.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国家助学金:资助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三、评选细则
1.国家励志奖学金
(1)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2)评选范围:全日制在籍本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学生。
(3)申请条件:
①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②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③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④关心集体,团结同学,乐于助人,言行举止文明礼貌;
⑤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本学年奖学金获得者;
⑥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⑦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者优先。
(4)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评:
①违反法律法规、学院相关规定;
②在校期间学习成绩有1门及以上挂科科目;
③受到学院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
④经常不参加集体活动,无故旷课;
⑤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及国家奖学金。
(5)奖金发放:奖金每年分两次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2.国家助学金
(1)助学标准:
一等国家助学金,每人每年3000元;二等国家助学金,每人每年2000元;三等国家助学金,每人每年1000元;
(2)评选范围:在籍在校全体学生;
(3)申请条件:
①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②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③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④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良;
⑤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⑥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者优先。
(4)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评:
①违反法律法规、学院相关规定;
②受到学院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
③经常不参加集体活动,无故旷课;
④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申请学院其他助学金。
(5)助学发放:按每年10个月,分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四、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审程序及时间安排
1.10月30日—11月2日,各班级向学生宣传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选事项。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向所在班级提出书面申请,详细说明申请的理由,班级初审。
2.11月3日-11月4日班级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各班将《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金申请汇总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纸质(需辅导员签字确认)和电子版报送学院资助中心。
3.11月5日—11月9日,学院评审小组,根据班级公示意见,进行评审并初步确定名单,张榜公示三天,无异议后报院务会讨论通过。
4.11月11日前,学院资助中心将申请者名单及有关材料上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五、工作要求
1.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实行等额评选,评审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决杜绝弄虚作假行为,认真组织审定工作,切实将指标落实到学生,并将最终确定名单,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获得资助。
2.希望各班高度重视,认真组织,通过该活动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3.如学生本年度同时获得其他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发放根据《江西师范大学科学技术学院学生手册》的相关规定执行。
4.奖助学金应用于购买学习或生活必需品,不得用于请客酗酒、奢侈浪费或其他高消费等,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该奖助学奖学金。
六、补充内容
附件1:江西师范大学科学技术学院2008-2009学年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各班名额分配表;
附件2:江西师范大学科学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
附件3:江西师范大学科学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金申请汇总表;
附件4: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