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利用实验室资源, 优化资源配置,实现资源共享,提高实验室效益,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全院所有实验室资源归学院所有,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和校直管的管理体制,由相关教学院专管,全院共用。
第二条 要注重实验室资源的优化配置,整合功能重叠的实验室资源,建立专门的共享平台,提高规模效益。
第三条 实验室在为本教学院学生开设实验课的同时,有义务为兄弟教学院、研究所开设相应的实验课程,并提供有关实验教学资料。
第四条 为兄弟学院、研究所学生开设实验课的学院,要根据实验项目、实验人数等要求做好实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协助实验教师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五条 提供实验室的教学院在接受兄弟教学院学生实验时,只能按学院规定收取有关教学和管理人员的课时费,不得收取设备的折旧费、耗材费、管理费等。
第六条 实验室在接受兄弟教学院学生实验时,要一视同仁,严格要求,规范管理,保证实验教学质量。
第七条 提供实验教学服务的教学院,要保证有完好的实验设备和良好的实验教学环境。
第八条 需由兄弟教学院提供实验条件开设实验课的学院,要按教学计划的规定开足、开好实验课,不得以没有实验室等理由随意更改教学计划或少开、不开实验课。
第九条 由社会合作处负责协调构建实验室共享平台,根据实验教学计划、实验教学大纲和开放实验室的要求,保障实验教学技术装备条件和环境条件的建设。
第十条 由教务处负责组织跨学院实验课程的具体落实,工作程序为:
1.需由开设实验课的教学院填写《江西师范大学科学技术学院跨教学院实验课开设申请表》,经分管教学院长签字后,在规定时间内报教务处。
2.经教务处审核后,将实验开设计划下达给实验开设教学院,并由受理教学院统一排定实验时间后直接通知学生所在教学院。
3.学生所在教学院将实验时间、地点通知实验学生,并督促学生准时参加实验,同时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实验室不能满足兄弟教学院开设实验课的要求时,由教务处、社会合作处、相关教学院根据实验室的实际情况协商解决,不得无故停开或缓开实验课。
第十二条 为社会服务或营利性办班与正常教学冲突时,要优先安排院内实验教学任务。
第十三条 每学期末,承担教学院实验课的学院及学生所在教学院共同统计实验室资源共享的实验课时,报教务处审核,结算课时费。
第十四条 实验教学人员和实验室管理人员的课时费标准,由教务处另行制订。
第十五条 对实验室资源共享与管理做得好的实验室,学院将给予表彰和鼓励,并作为实验室建设投资的重要依据之一。
江西师范大学科学技术学院
2017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