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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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师范大学科学技术学院实验室工作规程

作者: 发布日期:2016-01-2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学院的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教学水平和办学效益,规范实验教学和实验室建设工作,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实验室(包括各种操作、训练室)是隶属学院、依托学院管理,从事实验教学、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以及学生进行创新实验的教学科研实体和创新实践基地。

第三条 实验室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及国家教育部下发的《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执行国家有关部门的条例、法规。根据学院的规模与发展,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在条件可能的情况下,积极开放实验室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以及学生技能训练,为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培养人才服务。

第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以学院的发展规模和专业设置为根据;要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及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实验室应根据学院的人才培养方案制订出实验教学大纲和计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实验室要不断完善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配备好实验仪器设备及材料,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六条 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实验室应努力吸收科学技术和教学改革的新成果,不断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增加设计性实验、综合性实验和创新实验,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以及创新的能力。

第七条 根据承担的科研任务,积极开展科学实验工作。努力提高实验水平,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为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研任务提供保障。

第八条 在保证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结合自身条件,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第九条 做好实验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处于完好状态。单价在十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实验室应按《江西师范大学科学技术学院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建立仪器设备档案,做好使用记录;填写《实验室工作日志》,并于每学期末将使用记录报学院分管部门。此外,还应积极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自制以及仪器设备功能的开发工作。

第十条 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范,努力提高实验室使用效率和仪器设备利用率,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与管理。

第三章 建 设

第十一条 实验室的设置,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任务或对学生的创新能力培养起重要作用;

(二)具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

(三)具有实验所需的仪器设备;

(四)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学院各教学院实验室的建立、调整与撤销必须由所在教学院提出,填报《新建实验室论证书》报学院分管部门并经学院正式批准。如需建立、调整、撤销国家或地区性重点实验室,除经过以上程序外,还应报学院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要纳入学院及事业总体发展规划。要考虑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综合配套因素,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效益考核等“项目管理”办法的程序,由学院统一归口,全面规划。

第十四条 实验室建设经费,要采取多渠道集资的办法:要从教育事业费、基建费、科研费、计划外收入及各种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实验室建设,凡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项目,要根据学院的基金管理和有偿使用办法将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实验室如需购置仪器设备,须按《江西师范大学科学技术学院物资设备采购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根据学院实验室建设的规划,应努力建设一批具有特色的基础课教学示范实验中心、院重点实验室、省(部)级重点实验室乃至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以提升学院的办学水平,促进学科建设,适应高科技发展和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需要。

第十六条 各教学院应积极开展院内外的联合共建专业实验室或中心实验室。也可以与厂矿企业、科研单位联合或引进外资,利用国外先进技术设备,建立对外开放的实验室。

第四章 体 制

第十七条 实验室实行学院管理与教学院管二级管理体制。学院成立院级教学实验中心,承担面向全院的基础课实验和公共课实验(实训)教学任务;各教学院建立教学实验中心,承担本教学院及跨教学院相关实验教学任务。文科学院根据学科建设及发展成立实验中心,除承担实验实训任务外,还应承担相应的实践教学任务。要在全院建设一批综合性、开放性的以教学院管理为主的中心实验室。学院由一名副院长分管全院实验室工作。

第十八条 学院实验教学、实验室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实验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令,结合学院实际制定和完善全院各级各类教学实验室的建设规划和有关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检查督促各教学实验室履行职能、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对各教学实验室提出的建设方案,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评估和论证。对教学实验室购置大型仪器设备进行投资效益评估;

(四)对学院每年的仪器设备费和实验室建设改造费提出科学合理的分配方案,报分管院长审批;

(五)积极配合学院科研处、社会合作处建设省、部乃至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

(六)做好实验室人才队伍建设工作。配合人事处、教务处做好实验技术人员定编、设岗、培训、考核、人员评聘及工作量核定工作,建立起一支思想、作风和技术都过硬的专业化队伍;

(七)组织和促进实验新技术、新方法及新仪器的研究和应用。对实验技术的发明和革新成果,组织专家评定和鉴定,促进实验教学水平的提高。对实验室建设和为实验教学做出突出贡献者,申报学院进行奖励;

(八)组织队伍对大型仪器设备功能的开发应用,利用网络与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建立协作关系,使仪器设备的投资效益最大化。

第十九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各教学院实验中心主任由主管实验室工作的院长(或副院长)兼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学院管实验室(中心)主任由学院任命或聘任;教学院院管实验室(中心)主任由教学院推荐,报学院批准。

第五章 管 理

第二十条 实验室要做好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要针对高温、低温、辐射、病菌、噪声、毒性、激光、粉尘、超净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切实加强实验室环境的监督和劳动保护工作。凡经技术安全和环境保护部门检查认定不合格的实验室,要停止使用,限期进行技术改造,落实管理工作等,重新通过检查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安全保密的法规和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的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要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保密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计算机房、电教室等不得使用计算机或其它设备复制、传播国家禁止传播的资料。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排放废气、废液、废物及污染环境。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管理,按照《江西师范大学科学技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江西师范大学科学技术学院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规定》、《江西师范大学科学技术学院物资设备采购管理实施办法》、《江西师范大学科学技术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等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所需要的实验动物,要按照国家科委发布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以及各地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的具体规定,进行饲育管理、检疫和使用。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对外出具公证数据的,应按照国家教育部及国家技术监督局的规定,进行计量论证。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应按《江西师范大学科学技术学院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实行实验机时的定额管理,积极努力采取各种措施,最大限度地提供有效机时,尽力满足院内教学、科研和管理的需要。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要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要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水平进行考核。

第二十八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所在实验室应为教学、科研人员上机与使用创造条件,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学习班,让更多人员掌握仪器设备性能,熟悉操作规程与技术,为提高使用效益、服务社会奠定基础。学习期满,经考试合格,由主办单位报院级分管部门核发上机证,未取得上机证的人员,不准操作、使用设备。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要实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要针对不同类型实验室的特点和要求,制定出《实验守则》、《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实验注意事项》《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规定》等规章制度,并予以明示。有条件的实验室,应采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对实验室的工作、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状态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院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

第三十条 学院每年度组织总结、交流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经验,开展评比活动,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扬或奖励;对违章失职,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应视其情节,进行批评教育和责令赔偿,直至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人 员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主任应由具有一定的思想政治水平,有较高的专业理论素养,有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相应专业副高职称以上人员担任。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均由各教学院提名并报院级分管部门,经学院批准后聘任或任命。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主任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和计划,作好经费预算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二)领导并组织完成条例第二章规定的实验室工作任务;

(三)搞好实验室的科学管理,贯彻、实施有关规章制度;

(四)领导本室各类人员的工作,制定岗位责任制,负责对本室专职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及考核工作;

(五)负责本室精神文明建设,抓好工作人员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六)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室工作,开展评比活动等。

第三十四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三十五条 实验室工作专职人员编制的核定,由院级分管部门依据上一学年度实验室承担的教学、科研工作量(人时数)以及考虑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操作管理、仪器药品的维护保管等情况予以核算,并报人事处审定。

第三十六条 对于在实验室中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工作人员,在严格考勤记录制度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单位可参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营养补助。

第三十七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由实验室主任根据学院的工作目标,按照国家对不同专业技术干部和工人职责的有关条例规定及实施细则具体确定。

第三十八条 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级别晋升以及调入、调离实验技术岗位等,应根据实验室的工作特点和本人的工作实绩,报学院分管部门和人事处同意,按照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各实验室要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各项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学院分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