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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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师范大学科学技术学院大型精密仪器管理办法

作者: 发布日期:2016-01-25

一、指导思想

进一步加强对我院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管理,利用有效的管理措施,管好、用好、维护好仪器设备,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经济效益和使用寿命,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投资效能,使之以良好的技术状态为我院的教学、科研提供最佳服务。

二、管理范围

我院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是指单价超过人民币10万元(含10万元)的仪器设备(网络设备及软件另行制定管理方法)。上述仪器设备如因使用多年,已属陈旧过时,技术落后或性能指标降低,经申请批准后,可降档管理,即不再按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

三、设备购置

1.申请购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必须由申报单位向学院提交可行性论证书,其内容应包括:

(1)仪器设备的型号、生产厂家、主要技术指标和附(配)件。

(2)申请购置的理由及该仪器设备的使用范围。

(3)对拟购仪器设备的调研情况(包括国内、省内的使用情况,使用效率预测,院内外共用的可能性及效益,运行费用估算等)。

(4)安装要求及现有条件。

2.提交的《可行性论证书》经学院主管部门组织进一步论证、审核并报分管院长批准后,由学院统一按规定程序进行采购。

3.仪器设备到货后,由使用单位负责人主持,管理及操作人员和学院主管部门人员共同组成验收小组,必要时可聘请有关专家参加验收。验收小组应事先做好安装验收的准备工作,如房间的装修、阅读有关资料、制定验收方案等。

4.验收的主要内容:

(1)检查和记录外包装及设备表观状况(有无受潮、锈蚀、损伤等)。

(2)按合同和装箱单进行品种和数量的清点验收。

(3)严格按合同或说明书对仪器的功能、指标逐项验收,并注意重复性和稳定性。

(4)安装验收过程中,如发现有数量或质量问题,验收小组应在索赔期前30天内,书面报告学院主管部门,及时办理索赔手续。

(5)安装验收过程应包括培训阶段,仪器管理及操作人员应认真参加培训。

(6)安装验收结束后,应及时写出验收报告。详细记述安装验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仪器功能及指标的符合情况、遗留问题及处理意见、保修期限等,并附上通过验收的主要数据、表格、照片或图谱。

(7)验收合格后的一个月内,由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将有关的原始资料(包括申请购置的审批件、合同、装箱单、验收单、验收报告等)整理归档,建立技术档案。

(8)在保修期内,仪器设备应充分运行使用,以便及时发现问题,排除隐患。

四、管理方式

1.根据“专管共用,资源共享”的原则,我院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管理采取两种方式:一是由学院集中统一管理;二是由学院委托使用单位代管。设备都属学院所有,院内各单位按需要使用,代管单位应积极支持,给予方便,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

2.凡属代管的仪器设备,代管单位必须与学院签订相关协议,并按照本办法进行仪器的使用、管理、维修和考核。对于不按照本办法使用和管理,使用率很低的仪器,学院有权改变管理方式。

3.学院定期对仪器管理进行检查、评估和考核。

五、管理人员

1.所有大型精密仪器设备都必须配备专人管理和操作。每台仪器的管理人员一般为2人,以避免由于人员的短期离开而无法使用仪器。对相对集中的仪器,可采取交叉管理的方式。

2.仪器管理人员的工作方式一般采取坐班制,确保仪器的正常使用,并提高其利用率。

3.仪器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和技能,富有责任心,并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1)了解仪器的结构和工作原理,熟练使用仪器的已有功能,并能努力开发新的功能。

(2)制定并执行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3)收集和建立仪器设备的技术资料及档案(包括使用记录、日志和维护、维修记录)

(4)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校验和标定,发现仪器设备的故障或损坏情况,维持仪器的正常运转。

六、使用和维护

1.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必须安放在符合要求的专门场地。

2.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应由专门人员操作使用,未经培训考核,无上机合格证的人员不得上机操作。因违规操作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性能下降等情况将依据规定追究仪器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的责任。

3.建立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使用情况登记制度。管理人员应按规定及时填写使用记录、维护及维修记录、故障及损坏情况等。每学期统计一次,报学院主管部门核查备案,并作为考核使用效益的重要依据之一。

4.仪器设备一律不准自行拆卸或解体使用,不准擅自加装附属设备。确有必要时,须经学院主管部门审批。否则,将作为责任事故予以追究。

5.要重视设备的检修,定期检查设备。如发现设备出现故障或损坏,要及时进行修复。若仪器设备需进行大修,应事先做好计划或设计方案,并报学院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修理完毕后,应详细记录好维修情况及修复后的性能和主要指标的检测情况,由管理人员签字验收并将记录归档。

6.每年从设备费中拨出一部分作为专款用于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和维修,不得挪作他用。

7.在确保正常的教学科研使用的前提下,允许利用仪器设备开展对内对外的有偿服务,但收费标准由使用管理单位和学院主管部门协商制定。所收费用由使用单位用于维护仪器的正常运行。

七、报损和报废

1.发生事故造成设备损坏时,负责人(或当事人)应及时写出详细的事故报告,分析原因,分清责任,并提出处理意见及时向院主管部门通报情况。对隐瞒不报的,将酌情予以处理。

2.对确已失去使用价值或维修价值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可以申请报废。对申请报废的仪器设备,应由使用单位负责人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填写报废申请表,经学院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分管院长批准后进行报废。

八、考核与奖惩

1.考核标准

(1)有效机时(实际测试时间+前、后处理的时间)。直接用于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的有效机时,是体现效益的重要指标。

(2)科研成果。积极利用仪器开展科学研究,争取创造更多的、高水平的科研成果。

(3)人才培养。学院的主要任务是培养人才。要充分利用仪器开展教学,努力提高学生的实验能力和科研能力,拓展知识面。

(4)充分合理地利用仪器设备的原有功能,不断开发新的功能和测试方法。

(5)社会服务。

(6)仪器设备的管理状态和运行状态。

2.每年由学院主管部门进行一次检查和考核。对考核成绩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考核成绩差的给予批评并督促其进行整改;对使用效率很低,管理不善,用户反映强烈的,将进行相应处理。

九、本办法由社会合作处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