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勤俭办学方针,加强教学、科研物资的管理,增强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减少设备器材的损坏、丢失和浪费,以保证教学、科研及其它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收到较好的经济效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物资(含设备器材、药品、试剂,下同)损坏、丢失和浪费的,原则上均应赔偿。但学院在考虑赔偿数额时,可根据具体情节、物资性质、造成事故人员的一贯表现、事故后的认错态度及受损价值大小,分别轻重,酌情处理。
第二章 赔偿界限
第三条 由于下列责任事故造成的物资损失、积压浪费的,应给予赔偿:
1.既不考虑现有仪器设备的状况、库存物资数量,又不考虑教学科研工作需要的缓急程度和所需器材的型号规格,盲目申报物资,致使购入后的物资闲置不用或不适用,低值器、材料和易耗品超出核定库存量造成积压、浪费而带来损失的。
2.不按批准计划清单要求的品名、型号规格、数量质量订购器材造成损失的。
3.提货人员不验明数量,不检查包装完好状况,提货不及时,违反物资提运要求等造成损失的。
4.使用物资单位对物资不及时组织验收,或不按规定时间验毕造成损失的。
5.保管物资的人员违反物资保管要求和操作规程;物资不分类、堆放杂乱;进出库物资的帐务不清,手续不全造成损失的。
6.不听从指导,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制度要求又未经有关领导批准,擅自动、用、拆改设备器材造成损失的。
7.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指导错误或不及时,在使用人员尚未掌握操作技术或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的情况下,轻率动用设备器材造成损失的。
8.工作时擅离职守或自行兼做与工作无关事情造成损失的。
9.因非工作原因损坏物资而造成损失的。
第四条 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物资损失,经过鉴定或有关负责人员证实,可免于赔偿:
1.由于专业调整,改变实验教学计划;变更安装物资场地,或学院未作安排用房;撤销科研课题或改变科研方向等原因,物资已购入库或已订货,经交涉不能退货造成物资积压的。
2.因物资本身的缺陷或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以及临时停水、停电,一时难以采取应急措施,确实难以避免引起损坏的。
3.在正常使用或保管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
4.经有关领导批准,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进行设计性实验,虽然采取了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失。
5.由于缺乏必要的使用和防护条件,经过主观努力仍未能防止的损失。
6.易于损坏的低值易耗品,在使用过程中正常破损和自然耗损的。
7.由于遭遇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意外损失的。
第五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物资设备的损失,除按上列规定进行处理外,均应责令当事人进行检讨,并给予批评教育。
对于一贯不爱护物资,不负责任,玩忽职守,严重违反操作规程或保管要求,发生事故隐瞒不报,或推诿责任,态度恶劣的,损失重大,后果严重的,除责令赔偿外,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属于责任事故造成物资设备损失的,其损失价值应根据具体情况,实事求是地加以计算。
1.损坏、丢失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
2.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计算修配费和所换零件材料的价值。
3.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使用的,应按其质量变化程度,酌情计算损失价值。
4.损坏、丢失的设备器材或零件,应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并减去残值计算。特殊情况可按当时市价合理议价计算。
第七条 赔偿幅度
1.因工作疏忽,不了解制度,无意造成物资设备的损失,可按损失的30%—70%要求责任人赔偿,剩余部分由直接管理单位承担。
2.不遵守制度,严重失职或不负责任而造成物资设备的损失,按损失的70%—100%要求责任人赔偿。
3.不按规定的制度,又未经有关领导批准,物资设备保管人员擅自出借物资给个人或外单位使用遭受损失以及一些民用性较强的二用物资(如摄像机、照相机、笔记本电脑等)遭受损失的,按受损失前核定价值的100%计算赔偿费。
4.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将物资设备转给所办经济实体中使用而造成损失的,按第三条幅度进行处理。
第八条 损坏、丢失物资设备的责任事故,属于几个人共同负责的,应根据各人的责任大小,并分担应有的赔偿费。
第九条 凡受损、丢失的零配件、材料中属金、银、珠、宝、文物等贵重或类似贵重而民用性强的物品;放射源、液、气等有碍人身安全污染环境的物品、剧毒、易燃易爆的物品,除追究直接当事人责任、赔偿损失外,还须详报情况,精确记载,听候处理。
第三章 处理手续及批准权限
第十条 发生物资损失、丢失事故时,当事人要立即报告单位主管。有关领导要及时查明原因,分析情况,并进行处理,损坏大型、精密、贵重、稀缺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其他重大事故,应保持现场,并迅速报告院保卫处和社会合作处,专案进行处理。对某些零星低值易耗品的损坏、丢失(不含危险品)可根据具体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登记,定期上报社会合作处备案。凡已作处理的结论,应记载在实物记帐本上或仪器设备档案内,并进行物资帐务的处理。
第十一条 批准赔偿处理的权限
1.属低值、易耗品及一般材料由教研组(科研组、实验室)提出处理意见;同批次在500元以上,由本单位提出意见,报社会合作处审批,其中一万元以上的报分管院领导审定。
2.属危险物品的试剂原料的损失,由本单位提出处理意见,社会合作处会同保卫处审核,报分管院领导审定。
3.属固定资产范围的仪器设备的损失,由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社会合作处审批,其中一万元以上的报主管院领导审定。
4.单价在二万元以上的和大型精密、贵重、稀缺的仪器设备、危险物品和其他重大损失事故,由教学院提出报告和处理意见,经社会合作处核查,报分管院领导或上级有关部门审定。
凡属保卫处经办范围内的丢失、损坏事故,据保卫处查清结案和所提出的处理意见后,仍按上述处理权限办理。如赔偿费用巨大,赔偿人确因生活困难而无法交纳的可由院领导批准减免。
第十二条 赔偿费由当事人向财务处交纳。如一时无法交清者,本院教工、学生可申请分期交纳,由财务处在工资、助学金中分月扣款。如出租物资设备被损坏,赔偿费按被损前价格计算,由租用单位一次交清。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社会合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