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客观、科学地评价教师的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切实加强对教学质量的监控,促使广大教师增强质量意识,将主要精力投入到教育教学中,提高我院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质量评价的目的
开展教学质量评价旨在帮助教师改进教学方法,规范教学过程,使教师获得综合、全面的反馈信息,调动教师投入教学工作的积极性,促进教学内容和方法的改革,提高教学质量。
二、教学质量评价的原则
(一)在教学质量评价中要坚持教学过程评价和教学结果评价相结合的原则。
(二)在教学质量评价中要坚持教前、教中和教后的评价原则。
(三)在教学质量评价中要坚持专家评、教学管理部门评和学生评相结合的评价原则。
(四)在教学质量评价中要坚持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
三、教学质量评价的内容
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包括:教师教学文档质量评价、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试卷或其他考核方式质量评价、实践环节质量评价等内容。
四、教学质量评价的对象
教学质量评价的对象是本学期承担授课任务的每一位教师(包括校派、外聘和本院教师)。
五、教学质量评价的组织
(一)学院成立教师教学质量评价领导小组,由院长召集相关副院长,各部(系)主任,学科建设负责人等组成。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指导全院教学质量评价工作;负责制定评价办法和评价指标体系;接受教师有关教学评价的申诉。
(二)教学质量评价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办,具体负责检查、督促和汇总各项教学质量评价工作,并及时向教学质量评价领导小组汇报。
六、教学质量评价工作办法和程序
(一)教师教学质量评价每学期进行一次。评价分为三部分,即学生评价、教学管理部门评价和督导组评价,其权重比为60%、20%、20%。
1.学生评价(60%)
(1)学生评价工作由教学主管副院长领导,各部(系)具体组织完成。
(2)学生集中评价时间在每学期期末考试前三周进行。以教学班为单位,集中组织学生填写“江西师大科技学院教学质量评价表(学生用)”,80%以上的学生参评方为有效。评分结果去掉三个最高分和三个最低分后取平均值作为任课教师该门课程的得分。
(3)各部(系)负责对学生进行宣传和动员,使学生了解评估指标内容,认真客观地对待评教工作,从而确保真实地反映教师教学质量。
2.院督导组评价(20%)
(1)学院成立教学质量督导小组,组长由主管教学副院长指定一名学科建设负责人担任,主要由各学科建设负责人、院特聘教授和教研室相关人员组成。
(2)督导组评价工作由督导组组长负责组织(包括制定工作方案、收集整理和分析评价材料)。
(3)督导组每学期应组织听 ( 察看 ) 课,召开座谈会,随机检查学生作业 ( 实验、实训、实习、论文等)、教师的教案及教学准备工作、实践教学环节的落实情况,分析试卷质量等,在全面了解教师教学情况的基础上进行评价。
3.教学管理部门评价(20%)
(1)教学管理部门成立教学质量评价小组,由教务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成员包括教务办、各部(系)教学管理办负责人,相关教研室负责人,有代表性的教师等。
(2)教学管理部门评价小组每学期应组织听 ( 察看 ) 课,召开座谈会,检查学生作业 ( 实验、实训、实习、论文等),检查教师的教案及教学准备工作,实践教学环节的落实情况等,在全面了解教师教学情况的基础上进行评价:
A.对评价的每位教师听 ( 察看 ) 课至少二节,权重为15%(主要依据教研室负责人、有代表性的教师、和干部听课记录情况综合评定);
B.按学期检查教师的教案及教学准备工作,作业及实践教学环节的落实情况等,权重为 5%(主要依据各类座谈会记录、教学日志和各类听课相关记录)
(二)督导组和教学管理部门评价工作原则上应在“学生评价”前结束。每学期结束前一周,院教学质量中心评估小组综合上述三方面的评价结果对任课教师做出最终评定。
综合评价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分级标准如下:
综 合 评 分 | 评 价 等 级 |
Y≥88 | 优秀 |
80≤Y<88 | 良好 |
60≤Y<80 | 合格 |
Y<60 | 不合格 |
在同一学期同时承担多门课程教学任务的教师,其学期评价结果应为多门课程的平均得分定等级。
(三)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其学期教学质量评价结果为“不合格”:
1.出现1次及以上严重教学事故者;
2.出现2次及以上一般教学事故者;
3.不执行或没完成教研室分配的教学任务者。
(四)出现一次一般教学事故者,其学期教学质量评价结果不得为“优”
(教学事故依据《科技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认定)
七、结果处理
(一)外聘教师,按照“科技学院教师教学工作量及课酬(税前)计算管理办法”相关条款处理。
(二)科技学院在编教师和学校其他学院派出的教师,其评价结果存入教师个人业务档案,作为课酬发放、职称晋升、岗位聘任的重要依据。
任课教师对评价等级有异议的,有权在获知结果后半个月内对评价结果向院教学质量评价领导小组申请复议,院教学质量评价领导小组在一周内复核,复核结果通知该任课教师。
八、附则
本办法由教学质量评价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