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教育部、江西省教育委员会有关考试管理工作文件的精神,使考试管理工作规范有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考试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之一,是对学生学习效果、知识能力水平进行考核的基本方式和手段,也是评价教师教学效果的基本方式和手段,因此,做好考试管理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三条 考试要以培养具有创新精神、综合素质高、实践能力强的新型人才为目的,注重考查学生掌握基础知识的程度、运用所学知识进行创造性思维的能力,促进人才培养质量提高。 第四条 考试成绩评定采取平时成绩与期末考试相结合;学校提倡灵活多样的考试方式,如开卷、闭卷、口试、论文等。 第二章 组织工作 第五条 为加强考试的组织、领导工作,做到层层管、层层抓,学校成立以学院院长为组长,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为副组长,包括学籍与教学管理科、学工部门、各教学单位(系部)系主任在内的考试工作领导小组。 第六条 学籍与教学管理科负责安排期末考试的日程、协调全院考试工作,并在考试前将《期末考试考场安排表》印发有关领导和各教学单位,供巡视、检查时使用。考试期间,教务处将组织和安排各部门领导巡视考场。 第七条 各开课单位(系部)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本单位所开课程期末考试科目、考试方式(考试、考查等)提交至学籍与教学管理科。考试时间一经公布,不得随意改动。 第八条 监考安排由学籍与教学管理科负责,按照各部门人数比例将监考总场次分派至各部门,各部门经内部协调一致后,将监考人员及相应监考场次提交至学籍与教学管理科,不得安排校外人员或非在职工作人员监考。全国大学英语等级考试由学籍与教学管理科负责安排监考人员。 第九条 各类考试监考安排一经排定,原则上不允许改动。如有特殊原因,须找好替换的监考人员,提前两天向学籍与教学管理提出申请,由分管教学副院长签字批准后方可。 第十条 各教学单位应对全体任课教师、监考人员和学生进行考前教育和宣传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后勤部门应在考试前做好考场设施(如灯光、桌椅、电扇等)的维修保养工作,清理考场卫生,以保证考试顺利进行。 第三章 考试命题与试卷管理 第十二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方式。 第十三条 考试内容应覆盖面广、题量合理。期末考试每门课程的考试时间一般为100分钟。任课教师不得向学生指定考试范围,不准出复习题。对违反规定者,各教学单位要严肃查处。 第十四条 试题应难度适中、区分度强,既要考知识,又要考能力。 第十五条 闭卷考试采取集体命题的方式。各门课程应在考前一个月同时命出A、B两套试题,并附上相应的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 第十六条 各门课程的A、B卷命出后,须经系主任审查签字,由各系部统一送教务处教材科印制。 第十七条 为保证试卷印制的严肃性和保密性,试卷印制工作应由学籍与教学管理科负责完成。为加强试卷规范化建设,命题教师应采用规定试卷格式,并用计算机打印,制成标准卷。各教学单位应在规定日期前将必修课的A、B样卷、参考答案、评分标准等送至学籍与教学管理科登记、印制。试卷印制完成后,由学籍与教学管理科装袋密封,按保密规则保管。 第四章 考试纪律 第十八条 为严肃考场纪律,保证考试工作正常进行,监考人员必须认真履行《监考人员职责》,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学生考场规则》。 第十九条 监考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1.在考试前到指定地点领取试卷,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 2.在考试前宣读《学生考场规则》,要求学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3.严格遵守考试时间,准时收发试卷、答题纸;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推迟或延长考试时间; 4.当场开启试卷,核实考试人数与试卷份数是否相符,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考试过程中只对试题中字迹不清或印刷错误予以说明,不能对试题内容做任何解释; 5.进入考场后,须关掉手机、寻呼机或将其设置在无声状态;考试过程中要认真负责,不在考场内吸烟、看书报、聊天或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不擅自离开考场; 6.认真巡视,严格要求,发现企图作弊的考生要及时警告,构成作弊事实者要没收其答卷和作弊证据,令其退出考场,并将所有作弊材料上报考务办公室; 7.考试结束后认真填写考场情况记录单,并将考场情况记录单、考场签到表和试卷送交考务办公室。 第二十条 学校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学院将按《江西师范大学科学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试行)》给予严肃处理: 1.监考人员迟到; 2.监考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擅离岗位; 3.监考人员无故缺席; 4.向学生泄露、暗示试题答案或为学生作弊创造条件。 5.监考人员错交、遗失答卷。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遵守以下考场规则: 1.参加考试须严肃认真、独立完成,不得违反考场纪律; 2.考试期间应尊重监考人员,服从监考人员的指导; 3.按规定时间进入考场;如因特殊原因迟到,须向主考声明理由,经同意后方可进入考场;迟到15分钟以上者,一律不得入场,该课程以缺考论; 4.进入考场须按要求(行列对齐,隔列安排座位)对号入座,将有效证件(如身份证、校园卡或学生证等)放在课桌左上角以备检查; 5.在考试开始前关闭手机、寻呼机等通讯工具,并将通讯工具连同书包、书、本、纸等集中存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地点; 6.领到试卷后应先在指定地方填写本人姓名、科目、院(系)、专业、年级、学号等信息;考试完毕后,须亲自将试卷交到指定地点; 7.如遇试题字迹不清,可举手向监考教师询问,但不得离座或大声说话; 8.考试期间不允许上卫生间; 9.考试开始30分钟后,才能交卷离开考场。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违反考场规则处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1.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 2.考试中途擅自离开考场;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4.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 5.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 6.交卷后在考场附近大声谈论考试内容; 7.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放在指定位置; 8.将试卷、答卷、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9.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案上标记信息的; 10.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考试作弊处理,成绩以0分记,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1.在闭卷考试中查阅书籍、笔记本、习题本或其他与考试课程有关的资料; 2.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或协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4.将自己的答卷交给他人看且情节严重的; 5.考试中被发现有夹带行为的; 6.已交试卷,未经监考人员允许擅自取回试卷的; 7.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答案雷同; 8.有影响监考人员正常执行监考任务或威胁监考人员人身安全的言论或行为的; 9.在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 10.通过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 11.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12.在以论文形式考试或考查的课程中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 13.携带具有发送或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14.其他作弊行为。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由他人代替考试; 2.替他人参加考试; 3.使用通讯设备作弊; 4.组织作弊; 5.在以论文形式考试或考查的课程中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6.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违反考场规则累计达两次,按记过处分处理;作弊累计达两次,按开除学籍处分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于考试违纪或作弊的学生,监考人员要详细记载学生违反考试纪律或考试作弊的具体情节,收集违纪或作弊证据,填写《考场情况登记表》,于考试结束当天将学生违纪或作弊材料送交考务办公室;考务办公室应在收到违纪或作弊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不含寒暑假)对违纪行为作出通报及拟处理建议,并转交院务会讨论,做出学院处理决定。 第二十七条 凡即将毕业的学生考试违纪或作弊,院(系)应暂缓办理其毕业手续,待学校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决定送交本人后,再办理毕业手续。 第五章 阅卷与试卷归档
第二十七条 考试结束后,各教学单位应及时组织阅卷和评分工作。期末考试的阅卷、评分、登分工作原则上要求在考试结束后三天内完成。 第二十八条 阅卷教师应按照参考(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评阅试卷,作到严谨认真、客观公正、严宽得当,不得随意降低评分标准、送分或过严扣分。阅卷应有对错标记,按步骤评阅,本题得分标注在题首。记分栏内要逐题登分并保证正确合分。卷面成绩及各题批改分数均不得涂改,若确实需要更改则应在更改处签名。 第二十九条 各任课教师不得私自接受学生查分、查卷要求,学生对成绩有疑义需要查卷时,可在开学后三天内向学籍与教学管理科申请,查分程序参照《江西师范大学科学技术学院期末考试成绩查询通知》。 第三十条 学籍与教学管理科负责考试试卷和学生成绩的归档工作。教师评卷结束后应及时将考试有关材料(标准答案、考试试卷、学生考试纸质成绩册、试卷分析信息表等)归档,经本人签字后交至考务办公室统一保管至学生毕业后两年,以备必要时查阅。 附则:本管理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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