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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印章使用的补充通知
发布时间:2010-03-17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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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三校

为规范行政工作办事程序,严格印章管理,学院已下发了《行政管理制度汇编》中对印章使用做出了明确规定,为完善此规定,现对学院印章的使用作如下补充:

1、凡以学院名义签署的合同(含财务合同)、协议书、意向书以及向上级部门呈报的材料,必须由部门提供文本材料,经分管领导签字报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后,再由院办公室登记用印。

2、以学院名义组织的各类活动和下发的表彰决定,其奖状或证书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后盖学院印章;由各职能部门或系部组织的各类活动和表彰决定,其奖状或证书盖各职能部门印章。

3、教职工开具各类证明应交由人力资源办出具,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后,再由院办公室加盖学院印章。

4、学生用章流程。辅导员在学生需要开具的证明上审核签字并具日期;涉及学生在校表现、评优评先、政治面貌等信息加盖学工部门印章;涉及学业成绩、学籍等信息加盖教务部门印章;涉及毕业生毕业、新生招生等信息加盖招就部门印章,涉及学生党团组织关系、第二课堂等信息的加盖团学部门印章;涉及部门无印章的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并报分管院领导审核签字并具日期;院办根据辅导员、部门意见及院领导意见情况加盖学院印章。

5、院长交院办公室保管的院长印章,除经其本人授权或签发的文件外,临时用印须征得院长本人同意。

院办公室

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uppic/2010317134493625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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