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学院人才队伍建设新形势,实现学院“十二五”时期人才队伍建设总目标,进一步推进教职工的继续教育工作,规范教职工继续教育管理,同时兼顾学院人事工作的持续性和稳定性,根据国家、江西省和学校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继续教育工作要贯彻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水平并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按需培训、学以致用、注重实效的方针。坚持在职为主、加强实践、多种形式并举的原则。
第二条 学院院教职工的继续教育,是面向全体在岗教职工所进行的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知识学习和专业技能培训。它既包括专业教师的业务知识培训,也包括行政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的职业能力素养、管理育人水平等各方面的教育和培养。
第二章 继续教育的类型
第三条 教职工继续教育的类型主要有学历学位教育和非学历学位教育两大类。(本规定主要针对非学历学位教育)非学历学位教育是指为适应工作岗位需要,提高履行岗位职责能力而进行的教育学习活动。
第四条 非学历学位教育的主要类型
1、岗前培训。岗前培训是指新进教师和首次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均须参加的学院定期举办的上岗前培训班,它能帮助教师树立正确的教育思想观念,掌握教育基本规律、了解教师行为规范、形成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2、国内进修学习。国内进修学习是指教职工以增加、扩充专业基础理论知识为主,注重提高教学水平和科研能力;更新专业知识,为教师拓展专业知识面、开设新课程奠定基础而在国内知名大学所进行的学习培训;
3、国内访问学者。国内访问学者是指教职工通过在国内高等学府或著名科研院所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导师帮助下进行教学科研工作实践及学术交流,熟悉和掌握本学科发展前沿信息,进一步提高学术水平。
4、各类短期业务培训。短期业务培训主要指参加学术交流、教学改革、科研探讨、教材建设等内容的骨干教师进修班和研讨会,一般时间上最长不超过1个月的短期培训。
56技学院55、其他学院根据培养需要组织的各类院内学习进修培训。
第三章继续教育申请条件
第五条 申请继续教育的教职工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本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遵纪守法,爱岗敬业,有较好的本职工作能力;
2、申请继续教育培养的专业须与本人现从事的岗位和专业技术学科相符;
3、申请国内访学进修应选择国内外的知名大学或知名科研院所;
4、在院工作满2年以上的人事代理或江西师范大学编制人员可申请继续教育。已经参加完一次脱产半年以上继续教育的教职工,需回院连续工作满2年并考核合格后,才能再次申请脱产形式的继续教育;参加其他短期培训进修的教职工须回院工作1年以上,方可申请下一次继续教育;
5、教职工未满在院工作年限或在受到学院通报批评的当年、在受到警告以上处分的处分期间及上年度考核不合格,学院将不批准其提出的任何形式的继续教育申请。
第四章 继续教育有关待遇
第六条 非学历学位教育的有关待遇
1、申请国内进修、访问学者
教师在国内进修学习期间,享受如下待遇(参照学校本部有关规定):
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照发,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同等在岗人员的70%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学院分配办法执行。如学习期间完成学校对在岗人员规定的工作量,可享受在岗同等人员待遇。
学习结束后,教师凭课程进修证书报销学费。
2、申请短期业务培训和参加重要学术会议
经学院批准参加短期业务培训和参加重要学术会议的教师,每人每次最高限报会务费1000元整,(学院安排的专项培训除外)纳入学院培养计划的签定协议的按协议执行。
第五章 继续教育人员管理与考核
第七条 教职工参加继续教育学习时间在3个月及以上的,原则上在继续教育培训前的一个月内必须与学院签订相关协议;不签协议的,超出时间一个月,学院将暂停工资和绩效工资等待遇。
教职工脱产培训离校前,需以书面形式向学院报告离校的时间和开始培训学习的时间,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工作移交手续。不履行离院手续的,不予报销,并按旷工处理。
第八条 教职工参加各类形式的继续教育学习期间,应遵守继续教育培训提供单位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外出学习期间必须和学院有关部门以电话、电子邮件、网络等方式保持经常性的联系。
第九条 教职工继续教育学习期间,不得自行改变学习的专业、时间及形式,确需改变者,须报学院人力资源办公室和主管领导批准。
第十条 教职工脱产培训期间应定期汇报学习情况。培训时间超过3个月的,培训结束后30天内本人应向学院提交学习总结,由学院提出意见,并备案。未提交学习情况汇报的,不予报销培训费用。参加研修、访问学者等形式学习培训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应在学习结束后两个月内,在学院范围内作一次学术讲座或学术报告。并将学习总结和学术报告的情况报告提交人力资源管理办公室备案及办理相关报销手续。
第十一条 教职工在继续教育培训期间延期的,需持延期证明材料经学院同意,由人力资源管理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办理延期手续。
第六章 继续教育服务期与违约
第十二条 教职工完成在职培训进修后,应按时(以相关证书或证明材料上的时间为准)回院工作,并到人力资源管理办公室办理返院手续,完成学院规定的服务期。否则视为违约,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教职工申请继续教育培训,学习时间在1年以上的,学习结束后须在学院服务满3年;学习时间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之内的,须在学院服务满2年;学习时间在三个月之内的,须在学院服务满1年。如在培训之前还有与学院签订的服务期未满的,在原未满的服务期基础上按照以上年限累加服务期。
第十四条 未完成服务期调离学院的教职工,应在离院前必须将学院资助的培养费(学习期间学院支付的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及其他福利等),教职工如不按期偿付或偿付金额不足,学院有权按规定追索,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教职工在参加继续教育培训过程中,可以申请参加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
第十六条 在本规定公布之前已经批准同意进行继续教育学习的,除学院按国家规定的政策调整内容外,仍按学院原有文件规定和所签订的协议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学院原有文件中凡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文规定为准。本规定未及事宜,仍按学院现有文件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人力资源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