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师范大学科学技术学院》
发布日期:2007-06-15 浏览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引导和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奋发进取,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规范我院学生表彰与奖励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新、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条 学院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四条 学院在实施对学生的表彰与奖励过程中,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 表彰与奖励的种类和评选办法
第五条 学院设立以下学生荣誉奖:
一、“三好学生”称号;
二、“十佳大学生”称号;
三、“优秀学生干部”称号;
四、“文明大学生”称号;
五、其他荣誉称号。
第六条 学院设立以下学生奖学金:
一、专业奖学金、优秀学生奖;
二、国家助学奖学金;
三、其他奖学金。
第七条 社会各界、各基金会在我院设立的学生奖(助)学金。
第八条 学院、社会各界设立的学生奖励称号和各类奖(助)学金评选与表彰办法如下:
一、“三好学生”评选和表彰办法(见附件1);
二、十佳大学生评选和表彰办法(见附件2);
三、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和表彰办法(见附件3);
四、文明大学生评选和表彰办法(见附件4);
五、专业奖学金、优秀学生奖评选办法(见附件5);
六、江西师范大学科技学院国家助学奖学金实施细则(见附件6)。
第三章 表彰与奖励的管理
第九条 为严格各项表彰与奖励工作的管理,学院成立学生表彰与奖励工作领导小组,主管学生工作副院长担任组长,成员单位为:学生科、团委、院办、各部办公室。
第十条 学生科为学生表彰与奖励工作的具体实施部门,应做好各项表彰与奖励的组织申报和初审工作,并将具体材料和初审意见提交领导小组审定,上报学院批准。
第十一条 各班辅导员要严格按申报程序组织好本班学生的申报评议工作,并提出各项表彰与奖励的具体名单报学生科。
第十二条 学院对拟表彰与奖励的学生名单进行公示,充分和广泛地征求师生意见,接受师生监督。
第十三条 各项表彰与奖励的决定书或文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各项评审材料归入学院文书档案。
第十四条 学生获得重大奖项和荣誉称号,学院将书面通告学生的高中母校和学生家长。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列表彰与奖励一般每学年评选一次,特殊情况另行通告。
第十六条 凡受到学院纪律处分或院通报批评的学生,在当学年内不得参与申报学院的各项表彰与奖励的评选。
第十七条 其他相关规定有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列附件是本办法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