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我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加强和完善学生的学籍管理,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国家教育法规和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三条 在校学生应当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具有为国家富强和人民富裕而艰苦奋斗的献身精神;遵守宪法、法规、校规校纪,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勤奋学习,锐意创新,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成为适应时代需要的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各级各类高级应用型人才。
第四条 学院以育人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校内合法组织、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入学、注册与学籍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凡我院录取的新生,须持我院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并附有关证明向学院招生办公室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后逾期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学院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新生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者,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可由本人申请,院由院招生办审核,经学院院务委员会批准,允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办理离校手续后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院招生办公室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经校医院核查合格后,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或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本人必须按时到教务办公室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向教务办公室提出暂缓注册申请,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办理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院规定按时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以注册。
已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的,可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未经注册者不具本院学籍,不享有在本院学习的权利。未经请假、请假未准或请假逾期两周(含两周)未注册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一条 学生应按规定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一次性缴清该学年学费及其他各项费用,凭缴费收据报到注册。
第十二条 本院全日制本科生基本学制为四年。实行弹性学制,学生可以在为3-7年(含休学、停学)内完成学业。超过七年的,作肄业处理。
第十三条 拟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应当在拟毕业前一年的九月份提出书面申请,学院教务办公室对其学习成绩和能力审核后,报分管院领导复核,由学院院务委员会决定。被批准拟提前毕业的学生学籍列入毕业年级。
申请提前修课的学生应提出书面申请和修读计划,并按修读的学分缴纳相应的学习费用,方可提前修读高年级的课程。
第十四条 学院教务办公室在每学年结束后应审核各年级学生学分,凡按本规定达到退学标准的学生,可申请试读(每生在校期间仅限申请一次),经批准后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毕业班的学生第七学期结束后,教务办公室应审核其入学以来的累计学分,低于规定学分20个学分及以上的,作延长学年处理并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第十五条 学生可以申请分阶段完成学业,但不能超过学院规定的在校学习时间(含休学、停学)。
第十六条 学生必须按照学院培养方案的要求,认真学习各门课程和参加其他教学环节,并参加学院所规定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完成规定的学业。
第十七条 学生应当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及学院组织的活动。学生上课、考试、实验、实训、社会调查、军训、劳动、野外实习(考察)、形势与政策学习等各教学环节都要实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未请假、未经准假或请假逾期不出勤者,按旷课处理。旷课时数按课程表安排的实际上课时数计算,教学实践环节按学院规定的实际学时计算;学院安排的其他有关活动,每天按四学时计。
第十八条 教师可以根据本《办法》的原则、所授课程的特点和学生人数多少等情况决定本门课程考勤办法并进行考勤,考勤情况作为学生平时成绩评定的重要依据;对学生旷课等情况应及时(即一周内)向学工办公室反映,由学工办公室负责统计、备案,并及时抄告教务办公室。
第十九条 学生因病请假须附校医院或学院指定医院证明。有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的,应当事先办理请假手续。一次请假在两天以内的由政治辅导员批准(在校外实习、活动期间由带队老师审批);三天以上由所在教学部审查,部领导批准。一周以上经部主任审查后,报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批准。原则上一学期累计事假不得超过十四天。确因特殊情况请假超过两周者报请院长批准。
学生请假条在假期内应由政治辅导员保管,并带到课堂告知任课教师,同时报学院学工办公室登记,假期结束后将批假条交学院学工办公室备案。
学生请假期满,应当及时向政治辅导员 、学工办公室销假。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学生请病、事假的请假条、医院证明及审批意见应当存学院学工办公室备查。学生一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时,学工办公室应当报教务办公室备案;累计超过一学期时间三分之一以上的,按休学处理。学生请假时间连续计算天数(包括节假日与周末),除寒暑假外,在校期间一律计算。
第二十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一条 按培养计划,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方式包括笔试(闭卷、开卷或开闭卷相结合)、口试、专题论文、技能测试等。
学生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记分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制换算成百分制的方法:不及格为55分,及格为60分,中为70分,良为80分,优为90分。
第二十二条 学生按课程教学要求修完某门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大于或等于60分),方可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学生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划分比例为:平时成绩占40%,期末考试成绩占60%;有实践环节的课程采用平时成绩占30%,实践考核(试)成绩占30%,期末考试成绩占40%计算总评成绩。改革的课程需要改变成绩评定方式的,由任课教师提出方案,在考试或考查前两周报教学主管院长审核批准。
平时成绩评定办法为:学生平时出勤与课堂表现占10%、两个或三个阶段测试共占30%。
第二十三条 必修课程考核不及格的或未达到60分者必须参加该课程的重新学习,并经补考合格后方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选修课考核不及格可重选或改选。
重新学习课程以自学为主,在规定的时间参加该课程的重新考核,考核不及格者可在毕业前获得一次最后补考机会。课程考核的成绩均记入学生学籍档案,采取多次考核制度的课程,以最好成绩记入学籍档案。
第二十四条 学业优秀(上学期必修课程平均成绩80分及以上)、自学能力强的学生,可向学院教学管理部门书面提出免听课申请(一般每学期不超过两门),由教务办公室批准并备案,经批准的学生可通过自学方式完成课程学习,但必须按时交作业、做实验、参加考试。
第二十五条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要以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
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经校医院证明不能正常上体育课的,学生应提出申请,体育专业负责人审核,报分管院领导批准,由任课教师根据其身体状况安排合适的锻炼活动和考核项目,考试成绩按二级计分制(合格为65分,不合格为55分)评定。
第二十六条 学生思想道德修养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辅导员学生评议等综合形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一学期中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总时数三分之一或缺交作业累计达全学期作业总量的三分之一者,均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期终考试,成绩以零分计算。
第二十八条 学生因病住院、急诊留院观察而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试者,应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在考试前持所住医院证明向教务办公室提出缓考申请,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后方可缓考,获准缓考者可免修参加下一次该课程的考核,缓考成绩作正式成绩记载,并注明“缓考”字样。缓考课程不得再次申请缓考,缓考不及格者该门课程必须补考。
第二十九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和考场规则,严禁考试违纪和作弊。学生旷考、违纪和作弊的处理办法如下:
(一)学生擅自缺考(即旷考)的,该课程成绩以“0”分记录,并注明“旷考”。申请缓考未获准而不参加考试者,按旷考处理。表现良好者经学院同意后可参加该门课程的补考。
(二)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三十条 学生修完本学年度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和限定选修课,经考核成绩合格,准予升级。
第三十一条 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可申请提前修读高一年级的课程。如学生必修课和限定选修课成绩达到“良好”(80分)以上水平,其它课程合格,由本人在学年初第一周内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部负责人和学院教务办公室审查,报院长批准后,参加跳级考试合格,允许跳级。跳级后编入高一年级学习,并随高一年级毕业。
跳级考试由学生所在部和教务办公室共同组织。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留级:
(一)一学期有四门课程或三门主干课程补考不合格的;
(二)连同以前各学期期累计有四门课程或三门主干课程补考不合格的。
各部应在每学期前二周内将留级学生的材料及成绩书面报院务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 学生跳级和留级课程门数的计算,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主干课程是指列入各专业培养方案内的专业基础课程和专业课程。
(二)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授课,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应每学年均按一门计算。
(三)凡按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种实践性教学环节,若单独进行考核不及格者,均各按一门课程不及格计。
(四)教育实习,毕业论文不及格者,均按一门主干课程不及格计。
(五)限定选修课程考核成绩经补考仍不及格,应作为留级的依据。
(六)学院公选课、任意选修课程成绩不及格,不作为留级的依据。
(七)公共体育课不及格,可不计入留级课程门数,但不得跳级。
(八)旷考和考试舞弊的课程成绩无效并计入留级门数。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接到留级处理通知后,必须到指定班级学习。在留级前,其考核成绩达到“良好”(80分)以上水平的课程,允许免修。留级学生免修部分课程后,如果学有余力,经本人申请,所在部负责人批准,教务办公室备案后可以学习1-2门后续课程。考核及格的,以后可以免修;考核不及格的,不予补考,但不计入不及格课程的门数。
第三十五条 学生补考后仍有不及格的课程,但未达到留级规定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累计留级不得超过两次。
第三十七条 学生成绩优秀或学有所长,对培养方案规定的某门必修课和选修课,经自学或其他途径确已掌握,且已修课平均成绩达到80分以上(含80分),可申请免修。参加相应的计算机、英语等级考试获得合格者,可分别申请计算机文化基础和大学英语课程的免修,其课程成绩按《科技学院考试与成绩管理办法》核定。
每学期第二周前,申请课程免修的学生须填写《学生课程免修申请表》,并经任课教师审查同意、所在部主任批准和学院教务办公室备案后,参加课程免修考试。申请免修课程的免修考试成绩在80分(或良好)以上者,可准予免修,并由教务办公室备案。其免修考试成绩作为该课程成绩记入成绩档案。
第三十八条 申请课程免修的学生参加免修考试,按下述两种办法办理:如本学期正在开设该门课程,则参加该门课程的期末考试;如本学期未开设该门课程,则应由教务办公室从该门课程的试题库中随机抽取试卷(或任课教师按该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单独命题)进行免修考试。
第三十九条 课程的免修仅适用于培养方案中的部分专业必修课、专业限选课等课程,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政治理论课”、德育课、实验课、公共体育课、劳动课、军事训练课、专业实习、毕业论文和毕业设计等实践教学环节均不得免修。
第四十条 已学过某门课程的外校转入学生、“专升本”学生的该门课成绩如在60分(或及格)以上,也可以申请免修。但本人必须提出申请(附有效成绩证明),所在部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批。
学生在某门课程的选修前或修读中,在公开发行的刊物(非增刊)上发表论文与作品、出版著作,如经任课教师、所在部确认与所学课程直接相关,可经本人申请、所在部签署意见、主管领导审批后同意其该门课程免修。该课程成绩视论文质量由任课教师确定,并报教务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一条 学生应按时到堂听课。学习成绩较好、自学能力强的学生,已修课程累计平均成绩在80以上,允许其部分课程免听。申请课程免听的学生须在开课的第2周内提出申请,经任课教师审查同意,教务办公室审核,报主管教学副院长批准后,准予免听。但免听课程每学期不得超过2门。
第四十二条 获准免听的课程,学生对该课程的部分或全部内容可不到堂听课,但必须根据任课教师的要求按时提交该课程的读书笔记、作业等,按时参加该课程的实验等实践环节及各类考核。任课教师有权根据学生的学习情况随时终止学生的课程免听。
第四十三条 “政治理论课”、公共体育课、军训及军事理论课等实践教学环节不能免听。
第四十四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由学院批准,可以休学。学生一次休学时间为一至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三年。休学时间从学生不能坚持正常上课时起算,休学时间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休学或者按休学处理:
(一)因病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时间(按天数计)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病假、事假导致缺课超过该学期时间(按天数计)三分之一的;
(三)学生结婚后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
(四)因家庭经济困难的;
(五)学生在修业年限内,申请分阶段完成学业的;
(六)从事科技开发、创办企业、出国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须暂时中断学业的。
学生本人申请休学的,由学生向学院教务办公室提出申请(因病休学的需附相应医院证明),经各部教学管理办公室审核,报学院主管教学领导审批。
第四十五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必须办理休学手续并离校,学院保留其学籍;
(二)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不享受助学金、奖学金;
(三)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我校医疗管理规定处理;
(四)休学的学生户口不迁移。
第四十六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四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间因违纪违法、意外事故等引起的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学生休学期满,不按时办理复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学院取消其学籍。
第四十八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由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因入伍休学的学生,凭退伍证明及退伍后安置地武装部门的证明复学;
(三)因其他原因休学的学生,应持所在单位、街道、乡镇出具的现实表现情况的证明材料,向学校申请复学;
(四)要求复学的学生,由所在部对其休学期间的政治表现进行复查,审查通过者,报主管教学领导同意,可以复学。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者,学院取消其复学资格;
(五)学生所在部根据休学后学生学业的实际情况,将复学学生编入适当的年级相同或相近专业继续学习。
第四十九条 学生转专业条件及实施办法
(一)学生入学后,原则上不允许转专业。如果发现患有某种疾病或有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学院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拟转入专业学习的可提出申请,报主管教学领导审核递交院务会批准后,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
(二)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必须参加原专业期末考试,如考试不及格的课程属转入专业的必修课,必须重新学习;不及格课程的学分数若达到退学规定者,应当予以退学;
(三)学生转专业前所修课程成绩将如实记载在成绩表中,教务办公室应当根据本专业培养方案要求,对学生在原专业所修课程的类别与学分进行认定和转换,并书面告知学生;
(四)学生被批准转专业后,不得要求转回原专业;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
(五)艺术、体育类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入其他类别专业。
第五十条 学生原则上应当在本院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转学手续按按赣教高字[2006]57号文《江西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暂行规定》的通知执行。
第十一章 退学
第五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退学:
(一)留级两次以上(不含两次)的;
(二)不论何种原因(含休学、保留学籍),学生在校学习时间累计超过七年的;
(三)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未经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凡因上述原因退学的学生,由相关教学部办公室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报院教务管理部门审核,递交院务委员会研究决定,并报江西省教育厅备案。
退学决定做出后,由学生所在部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出具签收证明;拒绝签收的,由送达人记明情况,并报告学生管理办公室负责人。也可以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无法找到当事人的,由教务办公室在学院公告栏和学院网上以公告形式告知。
自当事人签收之日起三日内,或者所在教学部挂号寄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或者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及听证权,也未作任何其他表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邮寄送达,如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间没有收到的,应当自实际收到之日起三日内行使相关权利)。
第五十二条 学生退学的相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的学生,必须在退学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一周内办理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原户籍所在地(欠交学习、住宿等费用者除外)。
(二)退学的学生,根据所取得的学分(达到规定总学分的25%以上)发给肄业证书。
(三)退学的学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校(校本部)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
(四)经诊断患有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的疾病(包括意外致残)的,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五)退学学生的退费问题,参照省教育厅2003年166号文件执行。
(六)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五十三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和学院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四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凡主修专业符合毕业条件,在完成本专业学业的同时经批准选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在学习期限内修完所要求的课程和教学环节,获得规定学分的,发给辅修专业学习证书。
第五十五条 毕业生最后一学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延迟一年毕业。一年后确有悔改表现或显著进步的,本人提出申请,由用人单位或所在地街道(乡)等有关单位开具学生一年来的行为表现鉴定,经学院审查批准,可发毕业证书,发证时间按实际发证时间填写。
第五十六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的,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在毕业前最后一学期,学生所修的课程中有不及格的,补考一次或重修。补考或重修仍有不及格的,发给结业证书。
(二)结业后一年内修满学分的,由学生本人在当年五月份提出申请,报学院教务办公室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中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结业后一年内仍未修满学分的,不再换发毕业证书。一年内不来申领毕业证书的,学院不再受理申请。
(三)对学满一年以上的退学学生,发给肄业证书。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学习形式及教育部政策规定,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并报江西省教育厅注册。
毕业证、结业证、肄业证和学位证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教务办公室或学院档案管理部门核实后,由学院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第十三章 学位
第五十七条 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经审查达到毕业要求的本科生,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江西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试行)》,经学校学位审定委员会审查通过,授予学士学位。
学生的学位申请,经教务办公室审核,院务委员会复核,提交校学位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四章 奖励和处分
第五十八条 对德、智、体、美诸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课外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依据学院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九条 学生应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依据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六十条 对学生的鉴定、奖励、处分材料,均归入本人档案,不得撤销。
第十五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院内其它管理规章制度中与本办法有相矛盾的内容,以本办法为准。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办公室负责解释。